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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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 被告楊欣即 楊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104年01月07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住所在南投縣,此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紙在卷可稽,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兩造簽訂之房屋修繕貸款約定書,所合意管轄之法院,亦無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