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侵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浩毅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398號、第3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