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90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一權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翊程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