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2號

原告 吳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民基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並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請補正本件原因事實(時間、地點、完整之事實經過等)、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如借據、借款交付證明等)。

三、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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