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再字第1號上訴人乙○○即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廖宮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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