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7號原告 陳壁彥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 律師被告 劉健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6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陳伯厚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