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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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廷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車號0000-00號車牌壹面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廷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308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同年4月6日駁回再議確定,今緩起訴處分期間已屆滿,爰就本件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偽造編號:「6593-TK」號車牌0面,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廷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2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3081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8年4月6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407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車號0000-00號車牌0面,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