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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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許燕國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建物為83年間所興建部分尚未取得使用執照,又係引信託契約而為請求,應屬財產權訴訟,惟核無交易價格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按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附表:
┌─┬──────┬──────┬──────┬─────┬──┐│編│建號│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權利││號│(建物坐落地││建築材料及房│平方公尺)│範圍│││號)││屋層數│││├─┼──────┼──────┼──────┼─────┼──┤│○○○鎮○○段│金門縣金城鎮│鋼筋混凝土造│7層│全部││1│73號○○○鎮○○○○路一段││36.60││││北堤段106號)│30號1樓││(層次面積)││├─┴──────┴──────┴──────┴─────┴──┤│││附屬建物共有部分:│├─┬────────┬─────────┬──────────┤│編│建號│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1○○○鎮○○段○○號│414.05│10000分之782│├─┼────────┼─────────┼──────────┤│2○○○鎮○○段○○號│217.62│10000分之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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