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48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游國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 劉秀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秀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10,71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488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