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杰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逕以抵押權設定額核費,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後庄里2鄰光華北路68號)之房屋稅籍資料。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