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易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1130號上訴人華納透天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德豐 訴訟代理人 郭義俊 被上訴人 簡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