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0號原告 游少行 被告 張伯陽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14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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