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慧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慧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慧敏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於民國97年10月17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1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0月1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6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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