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00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昆枝 住臺北市○○路○段○○○巷○○號6樓
訴訟代理人 張姵螢 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明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0,1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