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