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八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玖拾壹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捌佰零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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