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44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建弘證券投資信託股│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D0-00-0000000-0│1│9756.1││││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