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3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邦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松江分行│95年5月22日│200,000元│VA0000000││││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