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徐春景 即日渼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6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5年度催字第26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味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彰化商銀吉林分行│95年7月31日│42,628元│0000000││││司 魏應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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