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東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吳俊慧 間請求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106年度建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3,923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033,923元+反訴部分600,000元=1,633,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