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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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審簡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梅耀天
張瑞溫蔡蕙如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64
3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0年度審易字第
261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梅耀天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之之物均沒收。
張瑞溫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如附表所示之之物均沒收。
蔡蕙如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並犯罪事實更正及證據補充如下:⒈犯罪事實部分更正:扣案籌碼面額總計應更正為3,440,425元。
⒉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梅耀天、張瑞溫、蔡蕙如於本院調查時
之自白(本院民國100年3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項參照)。
二、爰審酌被告梅耀天為圖小利提供賭博場所供聚眾賭博,實不可取,惟被告等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被告蔡蕙如現於大學就學中,本次乃陪伴男友同往、臨時幫忙;被告張瑞溫乃受僱於被告梅耀天,兩人惡性不大,及被告等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因認被告張瑞溫、蔡蕙如求刑應屬適當,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公訴到庭檢察官就被告梅耀天之犯行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月,本院審酌上情認檢察官求刑稍嫌過重,爰就被告梅耀天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張瑞溫、蔡蕙如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可查。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張瑞溫、蔡蕙如經本件刑事偵審程序,教訓已深,當已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並諭知被告張瑞溫應於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張瑞溫如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694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梅耀天所有,供被告梅耀天及張瑞溫為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8條、第28條、第30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吳尚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籌碼│面額共叁佰肆拾肆萬零肆佰貳││││拾伍元。(未使用籌碼面額應││││為3,245,325元,賭桌上下注││││籌碼11,800元,賭客籌碼應為││││183,300元,總計3,440,425元││││)│├──┼───────┼─────────────┤│2│撲克牌│肆付。(已開封2付,未開封││││2付)│├──┼───────┼─────────────┤│3│德州撲克賭桌│壹個。│├──┼───────┼─────────────┤│4│監視螢幕│壹台。│├──┼───────┼─────────────┤│5│監視器鏡頭│肆個。│├──┼───────┼─────────────┤│6│監視器主機│壹台。│├──┼───────┼─────────────┤│7│德州保險公司表│壹張。│├──┼───────┼─────────────┤│8│帳冊│叁本。│├──┼───────┼─────────────┤│9│帳單│伍張。│├──┼───────┼─────────────┤│10│訂貨單│捌張。│├──┼───────┼─────────────┤│11│行動電話│貳支。│├──┼───────┼─────────────┤│12│租賃契約書│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