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326號債權人 劉有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童木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求律師費新臺幣120,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