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安孚達債務人 林琪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75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琪婷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自民國112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7月21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146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355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06612元林琪婷0000000000000000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1.990%◎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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