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簡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平貴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增列被告甲○○住所:「住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弄00號」。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而刑事裁判如有類此情形,於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再按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漏載被告之住、居所,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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