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057號債權人 黃伯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宗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求遲延利息以年息16%計算之依據為何?併提出其約定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是否具狀更正為以年息5%計算?(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三、臺端所提證據一40,000元付款簽單影本,字跡模糊不清,請再提出清晰字跡之付款簽單影本。
四、轉帳5,000元之釋明文件。
五、債務人周宗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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