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705號抗告人丙○○
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0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為98年度執事聲字第22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將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