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抗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4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卓東瑩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8年5月16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東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書狀,謹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敘述抗告理由,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