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尤志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昱妃
一、債務人王昱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月)計算之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昱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韶華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