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尤志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昱妃

鄭韶華

一、債務人王昱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元,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月)計算之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王昱妃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韶華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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