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邱耀(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邱耀系統顯示為「邱耀■」,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