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816號債權人 林庚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至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債務人劉至原本人借款釋明資料。(如:支票、本票、借
據)㈣提出5張支票清晰退票理由單及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