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小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501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4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單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小惠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04年4月1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等在卷足憑。扣案之簽單2張,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述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蘇小惠因犯賭博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3年3月14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50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3年4月2日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166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依命令向國庫支付新臺幣3,000元,另參加法治教育1場次,已履行緩起訴處分書所載事項,緩起訴處分於104年4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治教育名冊、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及雲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紙等在卷可佐。
㈡、扣案之簽單2張,係經警依本院103年聲搜字第117號搜索票,於103年1月23日,在被告雲林縣林內鄉○○村○○00號居所執行搜索後扣得之物,有本院103年聲搜字第117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可憑,而被告亦供稱:上開扣案物為其本人所有,用於簽賭臺灣今彩539賭博等語(警卷第2頁),是扣案之簽單
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賭博罪所用之物,堪以認定,亦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宥琳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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