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聲請人 郭俊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陳報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時起迄今每月收入若干(包含扶助金),並提出相關單據(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二、請提出郭○○、郭○○○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徐○、子女郭○○、父親郭○○、母親郭○○○最新戶籍謄本、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