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056號聲請人 孫建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孫光益 於民國103年6月6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爰依法檢呈繼承權拋棄書、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與聲請人等係兄弟之親屬關係,而被繼承人孫光益於103年6月6日死亡之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有順序在前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孫 鄭鈴子 ,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前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此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本院索引卡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是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請人孫建民自非當然繼承,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