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81號原告 王俊生 被告新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惠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0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