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583條規定,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