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抗告人 王滋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