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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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宏選任辯護人方南山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曾正龍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