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50號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代號00000000(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