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173號
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離婚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關於請求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暨給付扶養費部分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關於夫妻剩餘財產之請求部分,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999,426元,上訴人則上訴請求全部廢棄,其上訴利益為3,999,42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合計應徵66,400元。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66,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項第4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