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9號
109年度訴字第381號109年度訴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4810號、第4981號、第5291號、第5293號、第5294號、第5602號、第5603號、第6964號、第7013號、109年度偵字第1988號、109年度偵續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王志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
9號)部分犯行,有與他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9、79
1、867號案件)有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之情,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黃偉銘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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