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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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告 梁士珏

邱孝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 律師

被告 王義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屬普通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又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所載之保證債務不存在,聲明第2項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06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依前揭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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