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605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
乙○○丙○○上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之遺產繼承拋棄書乙○○部分未據其簽章,請補正。
二、聲明人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之人,並提出該書面證明,如有不能通知者,應為相當之釋明及提出確切之證據。本件提出之通知書,其通知人與受通知人均為同一人筆跡,顯有疑義,請補正之。
三、聲明人甲○○之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之父母之戶籍謄本,如有已歿者,應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