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4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邱瀚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翠紅 (即 李正浩 之繼承人)
李培銘 (即李正浩之繼承人) 李佳璜 (即李正浩之繼承人) 李佳霖 (即李正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正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叁仟玖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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