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勇達
被   告  邱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巷○○○弄○○○號四
樓依如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附件九9-
1或9-2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修復漏水。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三
樓依如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附件九9-
3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回復原狀。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壹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所有之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4樓房屋地板滲漏水,致原告所有之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房屋天花板等物受有
損害,且被告應修復房屋滲漏水情形,並施作地板防水,以
免原告天花板繼續受雨水侵蝕破壞,嗣於102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期日變更、追加聲明為:(一)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4樓依如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附件九9-1或9-2所示之修復項目
及方法修復漏水。(二)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3樓依如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所檢附之附件九9-3所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回復原狀。經
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
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為新北市○○區○○街○○巷○○弄○○號
3樓之房屋所有權人,被告係為同棟建物31號4樓之房屋所有
權人,然其為裝修前即請訴外人興業防水工程公司勘查發現
浴室及玄關處窗戶窗框及牆壁有滲漏水情形,經該公司表示
,初步研判係4樓窗戶老舊及外牆滲水,而且沒有做雨遮,
導致滲漏到3樓,另外4樓的地板已經沒有防水功能,只要4
樓積水就會滲漏到3樓天花板,經向被告反應,詎被告迄今
仍未修復。為此,爰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767條
第1項中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第2項所示。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102年7月13日 蘇力 颱風夾帶強風來襲
,原告系爭3樓房屋側陽台天花板初次發生嚴重滲漏水現象
,該滲漏水帶淡黃色,懷疑滲漏水為經過4樓地板RC生鏽鋼
筋滲漏至3樓天花板,致造成淡黃色水漬附著於天花板上,
顯然被告側陽台4樓滲漏水現象係屬經年累月,且4樓陽台地
板已有輕微傾斜情況發生,並造成3樓側陽台汽密窗遭擠壓
開閉困難事實,又漏水位置皆集中於3樓氣密窗框外緣側,
且雨滴帶淡黃色,內緣側無任何水滴或水痕,很顯然該滲漏
水係由天花板漏下,沿氣密窗框外緣滴至3樓地板,並非為
乾淨無色雨水由外部強風灌入造成,而系爭房屋天花板滲漏
水集中於迎風面側,顯然為4樓側陽台迎風面窗戶遭受颱風
強風擠壓變形,造成雨水由屋外經窗戶滲漏至屋內,且現場
窗框具有防水功能之矽膠已嚴重剝落失去功能,綜上,原告
合理認定被告系爭4樓房屋側陽台靠窗側新作木地板之底板
已有受潮腐爛情形,即嚴重滲漏水至系爭房屋側陽台天花板
處。
四、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 陳明 如受有不利益判決,願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並以:
(一)原告於99年1月4日買入3樓後即大興土木,敲除全戶樓地板
磁磚及分間牆,並拆掉原外牆陽台鋁窗重新施作鋁窗及雨遮
並增設鐵窗;被告邱志聖於78年6月9日新屋完成至今,原3
樓住戶未曾訴求漏水情事,何況原告買入亦未發現4樓漏水
,否則亦應向前屋主求償,豈有事後糾纏不清,誣賴被告屢
次進屋干擾生活起居,上述原告每每於下雨時才發現滲水,
平常則無此現象,顯見並非4樓地板漏水,應為自己施工不
當或缺失,造成3樓樓板破壞從外面風雨滲漏,至為明顯。
又系爭樓板空間屬「陽台違章建築」,原告既擅自拆除外牆
並加窗封閉以增加室內樓地板,陽台原屬戶外遮陽焉有漏水
之議,違規使用應恢復原狀,豈有狀告他人是非,於法於理
均無所根據。另被告近二年期間基於敦親睦鄰,配合原告二
~三次自稱敲除被告戶外陽台磁磚重作防水修繕,但事後又
申稱原告室內木地板底下積水造成,非要被告配合拆除木地
板檢視,事後證明亦無積水現象,豈知原告又提出第一次調
解,原私下承諾負擔修繕工程費,至調解時原告又一概不認
,被告基於息事寧人於101年3月5日只有自費承擔聘雇抓漏
工程查勘及窗台外牆修補,事後亦經原告確認驗收無誤,唯
事隔半年原告又舊案重提,故技重施提出第二次調解;緣樓
地板漏水情事,應屬專業領域,原告既非專業人員,個人認
定被告四樓漏水,既不客觀又因屢次進入被告屋內四處查看
,直接造成被告生活困擾,甚且木地板無法修復還原,因此
種種被告尚須概括承受,顯不合理。且被告建築物自始並無
施工變動,唯有原告進行全戶裝修變動外牆陽台鋁窗及鐵窗
、雨遮工程,又全戶室內進行隔間、地坪拆除重建,凡此種
種,既無法證諸四樓陽台漏水肇始於被告之故意或過失,又
以違章建築非法訴訟求償,誠屬不合法理。
(二)系爭樓板並無給水管線且平常亦無滲漏現象,因此排除樓板
內給水管線脫落或裂縫造成經常之漏水現象。又系爭樓板因
原設計為陽台使用,具排水管及排水功能,因平日亦無滲漏
現象,是故排水管暢通並無積水或排水不通造成經常性之漏
水現象。另依原告反應及多次印證,除少數連日大雨外,發
生之時機均為颱風極端氣候狀況下,造成滲漏並於數小時內
連續滴水現象(詳原告提供照片),因此漏水之來源為連續
大雨或豪大雨且涉及風壓造成門窗或雨遮與樓板間縫隙漏水
,進入系爭樓板內而滴水。且被告4樓樓板室內部分,因颱
風豪大雨或大雨,斷無放任鋁窗敞開任由雨水淹沒樓板1/3
以上,到達鑑定測試15公升水量之現象,原告亦無證明被告
地板有長時間連續4~5小時如測試積水面積及容量之證據(
若颱風豪大雨因風壓關係鋁窗縫隙滲水造成地板表面濕滑,
會適時以抹布擦乾)。因此有關「漏水之來源產生」鑑定方
向繫於被告室內因颱風豪大雨或大雨而放任產生積水不管,
而非追本溯源檢討被告4樓鋁窗是否會因此大量滲水至地板
積水且被告放任疏失而不處理,此乃原告誇大不實之指控。
前述滲漏時機均屬連日大雨或颱風豪大雨,被告再次強調原
告98年12月購屋裝修入住過程,敲除原3樓陽台鋁窗重新施
作雨遮、窗戶及鐵窗,破壞共同使用之系爭樓板造成裂縫甚
且影響結構安全(本棟結構經3樓前屋主測定為混凝土氯離
子超標,及俗稱之海砂屋),本次鑑定過程並未相對就被告
提示原告上述構件及接合介面進行CNS11527A3262門窗氣密
性試驗或相同水壓且連續4~5小時噴灑的氣密性、水密性試
驗,以釐清系爭樓板裂縫及構件接合介面不良情況,本次鑑
定測試僅就原告一面之詞,未予全面求證,明顯測試範圍尚
有疑義,但望鈞院指示補強以維公平原則。
(三)本案鑑定過程採信原告所提4樓樓板因積水造成3樓天花板之
滲漏,然對照被告4樓鋁窗之水密性雖不優,斷不致於漏水
15公升形成漫淹之情況,本案並未實際就發生連日大雨或颱
風豪大雨時實際查證,又原告3樓雨遮、鋁窗及鐵窗與系爭
樓板之破壞式固定接合面(證四)是否經得起連日大雨或颱
風豪大雨時極端氣候之試驗,亦無進行測試其水密性、氣密
性,過程顯有缺失。又本案系爭樓板本屬「陽台」構造,原
設計施工即不具防水功能(與浴廁廚房全面防水工程不同)
,經連續5小時水淹測試,所得僅滲透樓板部分濕痕,並未
如原告舉證發生之連續滴水,甚至以水桶接水之速度及水量
,依相對比例原則顯有不符,明顯應有其他滲漏途徑。另
鑑定報告結果就水量面積之流失,乃報告內容編號15、16相
片,因原告於被告4樓左側邊門外陽台磁磚敲除施工重做,
造成鋁門與地坪縫隙產生之水量外流,故無法說明最後地板
面積缺失之水量相當於漏水之水量,否則應已造成連續滴水
效應(有如原告舉證颱風豪大雨形成一般),望請明察。另
證諸原告3樓敘述側面陽台漏水照片,僅於颱風豪大雨時才
發生天花板連續滴水,而4樓室內並未發生積水現象(事後
原告屢屢要求上樓查看可證),更加證明原告3樓雨遮、鋁窗
及鐵窗施工不良造成系爭樓板破壞或因年久失修黏著劑介面
接合失去功能無法達到防水效果,因此發生極端氣候情況下
,因風壓及連續強降雨雙重效應作用,循樓板裂縫途徑因毛
細孔現象造成擴散及迅速滲漏滴水而非經由4樓地板積水慢
慢滲漏造成等語置辯。
五、原告主張係系爭3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係為系爭4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且系爭3樓房屋客廳頂版及前陽台頂版目前有
嚴重漏水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場漏水照片及土地暨建物謄
本各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不否
認滲漏水之事實,惟以前詞置辯。經查,本件依原告聲請囑
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派員會同履勘並為之鑑定,鑑定結果
為:「十、鑑定結果及分析:2.鑑定標的物三於客廳頂版、
前陽台頂版與側陽台頂版,多處有水分浸漬的痕跡,顯示有
水分滲漏的現象產生;後陽台角端亦有少量水分滲漏的現象
產生。依三樓原告陳述此現象的發生以氣候降雨造成的可能
性較大。為能讓鑑定調查工作符合現況,將靜候數次降雨的
影響,觀察漏水的影響範圍,並選擇乾燥氣候進行漏水試驗
。3.本案於102年7月13日蘇力強烈颱風後前往鑑定標的物三
樓檢視室內漏水狀況,並將漏水區域以奇異筆標記漏水的分
布,以確認客廳頂版、前陽台頂版與側陽台頂版水分滲漏的
範圍。經過三週自然的乾燥時間後,於102年8月4日會同兩
造於鑑定標的物四樓前陽台進行漏水試驗,自上午10時30分
至下午15時30分止,共進行5小時,漏水試驗共使用15公升
染色自來水,分三次5公升倒置於4樓前陽台地板,經2小時
後4樓前陽台地板水量有明顯減少的跡象,經過4小時後三樓
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出現水分滲漏的染色現象,並與7
月13日蘇力強烈颱風後漏水範圍重疊,初步認為4樓前陽台
地板積水會造成3樓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水分滲漏。4.最
後於102年8月24日潭美輕度颱風與102年8月31日康芮輕度颱
風後二度前往鑑定標的物檢視室內漏水狀況,三樓客廳頂版
、前陽台頂版與側陽台頂版,出現水分滲漏的位置,仍在以
奇異筆標記漏水的範圍內,且無降雨的時候均無水分滲漏的
跡象,研判應與下雨的關係造成。5.進行4樓陽台積水的漏
水測試試驗,每次倒入五公升染色自來水,分三階段在10分
鐘左右完成15公升染色自來水積水的狀態,第1次倒入5公升
染色自來水,4樓陽台左下側牆面的縫隙已經被染色自來水
所淹沒蓋過,第2次倒入5公升染色自來水後,4樓陽台淹沒
面積增加約25%,第3次倒入5公升染色自來水後,4樓陽台淹
沒面積再增加約12%,經過1.5小時後,4樓陽台淹沒面積減
少約17%,顯示陽台積水已經減少5公升以上,水分應該已經
滲入4樓地板面。6.漏水測試試驗經過4小時後,3樓客廳頂
版與前陽台頂版,開始出現水分滲漏痕跡;經過4.5小時後
,3樓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水分滲漏的現象,越為明顯且
迅速擴散,與七月十三日蘇力強烈颱風後漏水範圍相符。此
時四樓陽台積水的已經逐漸退去,陽台左下側牆面的縫隙已
沒有被染色自來水所掩蓋。漏水測試試驗與天候降雨的條件
雖然不盡相同,但是得到滲漏的情況與奇異筆標記漏水的分
布相當吻合,因為測試試驗倒入水量代表天候降雨受到風力
的影響,持續噴入4樓陽台,只要淹沒陽台左下側牆面的縫
隙,三樓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就有可能出現水分滲漏現
象,尤以颱風降雨的風力作用特別明顯,與三樓住戶陳述的
結果相當。7.經過前述說明顯示,原告建物漏水的原因,應
為四樓前陽台無法有效將受風力吹拂影響的降雨阻擋,讓降
雨持續噴入4樓陽台,累積相當的積水以後,三樓客廳頂版
與前陽台頂版就會出現漏水的現象,雨勢越強大,則漏水的
現象越嚴重。‧‧‧」等文字,此有該公會102年9月18日10
2北土技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報告及所附現況照片22紙存
卷可稽,是系爭3樓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滲漏水之損害,
確係源於系爭4樓前陽台無法有效阻擋受風力吹拂影響之降
雨,待累積相當的積水以後滲漏所致無訛。是被告辯稱系爭
3樓房屋天花板漏水不是系爭4樓房屋地板造成,應為系爭3
樓房屋新作的雨遮,雨水打在雨遮上後滲入屋內所產生漏水
現象,且鑑定技師所分析「漏水之來源產生」及「滲漏之途
徑」均有誤云云,尚無足採。
六、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767條中段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3樓房屋
客廳頂版與前陽台頂版天花板滲漏水之原因,既係因系爭4
樓前陽台無法有效阻擋受風力吹拂影響之降雨,待累積相當
的積水以後滲漏所致,則被告自係侵害原告系爭3樓房屋之
所有權並妨害其權利行使。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妨害除去
請求權及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
新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部分依如附件臺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附件九9-1或9-2所
示之修復項目及方法修復漏水。(二)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
○○區○○街○○巷○○弄○○號3樓部分依如附件臺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檢附之附件九9-3所示之修復項目及
方法回復原狀,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92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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