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 劉濬豪 訴訟代理人 劉桂樟 被告 鄭植祐
王裕閔
巫明哲
楊世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稱「原筆錄中係有非法盤查,惟口誤,思慮後經庭上表示欲列入非法盤查,但遭否准。
爰查,基於原告之權利,認有堅持列入之必要」等語,為維護原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所稱非法盤查具體情節,違反何種法令(應附繕本4份由本院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