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建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字第122號原告 藍裕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榮 全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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