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37號原告 徐敏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楷欽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