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聲請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戊○○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前手乙○○○○○○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2年12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2年12月22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丙○○於86年6月2日,邀乙○○○○○○、 陳辰雄 及 陳志廉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88年6月2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詎債務人屆期後仍不為全部清償,僅清償本息至95年10月3日止,計尚欠6,343,347元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而原債務人乙○○○○○○所設定抵押之不動產雖已移轉與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但書之規定,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1月6日、98年2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丙○○、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⑴相對人具狀陳稱:其向乙○○○○○○買受本件抵押物時,乙○○○○○○對聲請人所擔保之借款業已於86年間全數清償,於要求聲請人塗銷抵押權時,卻遭聲請人以有其他保證債務為由拒絕塗銷,惟前開保證債務之抵押物業經鈞院以93年度執字第8171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分配在案,且本案所擔保之借款早於前開執行案件違約前全部清償完畢,故聲請人應對 陳修仁 主張債權,不應以無債權存在之抵押權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等語。⑵債務人乙○○○○○○則陳稱:本件借款早於86年間全數清償完畢,僅疏忽未立即塗銷抵押權等語。⑶聲請人則陳稱:債務人乙○○○○○○因屆期未清償債務,聲請人雖於鈞院93年度執乙字第8171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本金656,653元,然尚有餘額未獲清償,此有債權憑證可資證明,足見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仍存在,至於債務人稱本件債務已於86年間全數清償必非屬實,債務人於抵押借款期間陸續有借有還,最後一次還款時間為90年6月19日,而債務人保證債務於87年9月29日起即未繳息,債務人又於90年8月28日將抵押物移轉給相對人,故聲請人自得本於追及效力實行抵押權等語。
四、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如對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事項,依首開說明,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和美鎮│大嘉││309│建│00│00│76.00│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37│彰化縣和美鎮嘉│彰化縣和美鎮大│加強磚造2層樓│1層:49.20;2層:63.20││全部│││││鐵路184巷39號│嘉段309地號│房│;騎樓:12.00;合計:││││││││││12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