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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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子嫻 、 宋鉎椿 、 游大慶 、 游千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依消費者貸款申請書所載貸與人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游子嫻已聲明拋棄繼承,則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