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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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簡字第5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楊博欽法官許炎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